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光明”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导期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中泰证券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527.BJ
注册资本 60,042,700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海丰路 235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海丰路 23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国顺
陈国顺、王增友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股东万创投资、陈莎、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陈肖、阮素雪、俞福香、王增良为一致行动人
联系人 王中东
联系电话 0576-88123808
首次公开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数量 13,492,700 股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10.99 元/股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48,284,773.00 元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128,460,810.83 元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0 月 27 日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夜光明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
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按照要求对涉及
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当时有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工作如下:
金管理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募投项目延期等
事项发表专项意见,与公司保持及时沟通并督导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夜光明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
确地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
为保荐人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文件和便利,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
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
恪守职业道德,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公
司和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及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配
合情况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七、其他
公司募投项目“生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计延期至
对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持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至募投项目“生产线自动化改造
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