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锂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德瑞
锂电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德瑞锂电本次股东会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
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德瑞锂电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德瑞锂
电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德瑞锂电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德瑞锂电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议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潘文硕主持,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15:00 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人员资格
权的股份数为 29,742,5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605%。其中,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2,03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4%。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
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计票、监票,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742,59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736,56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742,59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742,59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5,328,24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736,56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322,213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潘文硕、林菊红、王卫华、何献文、张健、宋建强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德瑞锂电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