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飞利信
股票代码: 300287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姓名: 杨振华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姓名: 曹忻军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股权变动性质: 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因曹忻军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
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签署日期: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变
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飞利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杨振华、曹忻军
公司、飞利信、上市公司 指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杨振华
姓名 杨振华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6407******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12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曹忻军
姓名 曹忻军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7101******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12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双方早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就形成了一致行动关系。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双方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
信”)股东,在一致行动协议期间,各方对飞利信的相关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关
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
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未发生违反原一致行动人协议
的情形。
身体原因,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协商一致,不再与杨振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
系,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公司股份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曹忻军先生因身体原因,
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协商一致,曹忻军先生不再与杨振华
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所引起的,不涉及各自持股数量的变动。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双方早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就形成了一致行动关系。
鉴于曹忻军先生因身体原因,曹忻军先生已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向公司提交辞职
报告,辞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职务,详情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辞职及聘任财
务总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2026 年 5 月 12 日,曹忻军先生与杨
振华先生共同协商,其不再与杨振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故双方签署了《一
致行动解除协议》。曹忻军先生与杨振华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解除,曹忻军先生与杨振华先生持有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
和持股比例不变。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由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变
更为控股股东为杨振华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系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曹忻军
先生因身体原因,不再与杨振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所引起的。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上市至今的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曹忻军先生因身体原因,于
自此,曹忻军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
军先生两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 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导致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两人为公司的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 114,482,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 7.98%,详情如下表:
股东姓名 任职情况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杨振华 董事长、总经理 83,071,009 5.79%
曹忻军 无 31,411,510 2.19%
合计 —— 114,482,519 7.98%
致行动解除协议》,曹忻军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杨
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及比例保持不变,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之间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再合
并计算。由此,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由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变更
为控股股东为杨振华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曹忻军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
一致行动人之一。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受限情况如下:
无限售流通股 质押股份数
姓名 持股数 限售股份(股) 冻结股份数量
份(股) 量
杨振华 83,071,009 62,303,257 20,767,752 0 12,177,686
曹忻军 31,411,510 23,558,632 7,852,878 0 0
合计 114,482,519 85,861,889 28,620,630 0 12,177,686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先生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及职务详见本节
相关内容。杨振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买卖飞利信股票的情形。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振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曹忻军
签署日期:2026 年 5 月 12 日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字):
杨振华 曹忻军
日期:2026 年 5 月 12 日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 市 公 司 名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 上 市 公 司
北京市
称 公司 所在地
股票简称 飞利信 股票代码 300287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
杨振华 义 务 人 注 不适用
务人姓名
册地
增加 □ 减少 □
拥 有 权 益 的 不变,但一致行动人发生
有无一致
股份数量变 有 □ 无
变化 行动人
化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
义务人是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 否为上市 是 否 □
上市公司第
公司实际
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
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权益变动方
执行法院裁定 ?
式(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被司法拍卖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
股份数量及
持有飞利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114,482,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 7.98%。
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拥
本次权益变动后,杨振华先生持股(人民币普通股)83,071,009 股,占
有权益的股
公司总股本 5.79%。
份数量及变
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6 年 5 月 12
中拥有权益
的 股 份 变 动 日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曹忻
的时间及方
军先生持股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式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不适用
源
是 □ 否 □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
于未来 12 个
月 内 继 续 增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持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是 □ 否
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动 是 否 需 取 不适用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不适用
批准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二: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 市 公 司 名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 上 市 公 司
北京市
称 公司 所在地
股票简称 飞利信 股票代码 300287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
曹忻军 义 务 人 注 不适用
务人姓名
册地
增加 □ 减少 □
拥 有 权 益 的 不变,但一致行动人发生
有无一致
股份数量变 有 □ 无
变化 行动人
化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
义务人是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否为上市 是 □ 否
上市公司第
公司实际
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
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权益变动方
执行法院裁定 ?
式(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被司法拍卖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
股份数量及
持有飞利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114,482,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 7.98%。
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拥
本次权益变动后,曹忻军先生持股(人民币普通股)31,411,510 股,占
有权益的股
公司总股本 2.19%。
份数量及变
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
中 拥 有 权 益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6 年 5 月 12
的 股 份 变 动 日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
的时间及方
式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不适用
源
是 □ 否 □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
于未来 12 个
月 内 继 续 增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持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是 □ 否
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动 是 否 需 取 不适用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不适用
批准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附表《简式权益变动书》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字):
杨振华 曹忻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