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域股份: 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0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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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作
为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域股份”、“公司”、“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联域
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
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保荐人指派保荐代表人梅超先生接替其
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安工业城 6 栋 101-601
正大安工业城 6 栋 101-601
年年度报告:2025 年 4 月 26 日;(3)2025 年年度报告:2026 年 4 月 29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对联域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
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联域股份及其
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持续督导
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1)持续关注发行
人的经营情况。(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部
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
平。(3)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4)督导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运作情况及相关信
息披露事项。(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按
照相关规定对涉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6)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持续
督导培训,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报告。(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
况。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
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
人的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均能积极配合保荐人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人对公司
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
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
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对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持续督
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联域股份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梅   超          沈   杰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张星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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