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季李华、李皓
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联系电话 021-389669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046.SH
注册资本 41,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北新区学府路 1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北新区学府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赵静
实际控制人 高翔
联系人 王逸鸥
联系电话 025-5824399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4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4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
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
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至 4 月
年 9 月 23 日、2025 年 4 月 25 日、2025 年 9 月 23 日、2026 年 4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月 21 日对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
况 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2024 年 4 月 23 日、
进行了 3 次持续督导定期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
和使用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02,610.21 万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元,投资于“模式动物小鼠研发繁育一体化基地建设项目”、“真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实世界动物模型研发及转化平台建设项目”和“AI 驱动类器官、
情况
动物疾病模型多模态临床前药物研究平台项目”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31,972.39 万元,尚未使用的
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76,740.05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人民币 15,740.05 万元(含募集资金用于理财的收益和利息收入扣
减手续费净额),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61,000.00
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
股东会情况
代表人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
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使用发表独立意见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截至 2022 年 12 月
意见情况
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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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相应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
司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相应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
司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对发行人 2024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相应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
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
(4)保荐机构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对发行人 2025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相应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
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董事会披露的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无异议。 ”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限售股上市流通、关联交易、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差异化分红事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预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限售股上市流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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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并项目延期暨新增募投项
目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6 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此外,针对持续督导期内年度事项,保荐机构还对发行人出
具 7 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主要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切实
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规范运作建议书》(上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证科创公函【2024】0349 号) ,保荐机构配合公司完成相关回复。
文件等) 此外,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洪捷超先生工作变动
保荐代表人。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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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将继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季李华 李皓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