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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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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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武汉
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
派王洲律师、肖添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
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朱双全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
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
代表股份 138,203,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758%;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35 名,代表股份 2,996,9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7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0,933,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8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9%;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弃权 24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919,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6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46%;反对 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5%;弃权 24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924,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7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63%;反对 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4%;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0,878,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35%;反对 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1%;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878,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35%;反对 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1%;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后同意 5,9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6370%;反对 14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241%;弃权 2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9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70%;反对 14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41%;弃权 2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后同意 6,3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9617%;反对 1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065%;弃权 2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9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55%;反对 1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57%;弃权 2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40,884,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31%;反对 6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6%;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少林                        王洲
                                     肖添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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