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百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0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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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百灵
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
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
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
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
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
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
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
定,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
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
以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其不参与
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岗位职
责和任职考核情况,并结合公司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薪酬,公司
不再另行支付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
酬水平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核心依据,结合公
司业绩、个人考核结果核定。绩效薪酬的 60%按月度预发,剩余部分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预发不计入当年已确定绩效薪酬,
最终以年度考核结果为准多退少补。
  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
效薪酬应相应下降;未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是对职业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
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
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实施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其他津贴:根据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发放的餐饮、交通、通
讯、差旅等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由公司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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