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
除的专项说明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中联”)
审计,并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出具报告文号为立信中联审字[2026]D-1474 号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现就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中“与矿产品贸易相关的预付
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
“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涉
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
沅”)预付货款 3,780.00 万元,上海源沅尚未交付货物,新迅达公司对上海源沅
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
截至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
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山西华宏”)预付货款 800.80 万元,山西华宏尚未交付货物,新迅达公司对
山西华宏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截至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计提
坏账准备 800.80 万元。
截至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
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新迅达子公司深圳市盛欣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盛欣新”)对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鑫储”)
的投资成本为 5,000.00 万元,截至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计提长期股权
投资减值准备 4,382.53 万元,根据 2023 年 4 月盛欣新和中能鑫储合作协议约定,
盛欣新对中能鑫储持股比例为 10%,对中能鑫储具有重大影响。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能鑫储的实收资本全部由盛欣新出资,其他股东全部未有实缴出资,
且中能鑫储在收到投资款项后未按合同的约定专款专用。
截至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投资中
能鑫储的商业合理性、可回收性以及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仍无法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
二、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积极
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将公司对山西
华宏的债权、公司对上海源沅的债权及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盛欣新持有的中能鑫
储 9.9999%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生,上述资产在公司的账
面价值合计为 348.74 万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800 万元。同时吴成华先生承诺,
在吴成华先生受让上述资产后,若吴成华先生对上述资产(其中上海源沅、山西
华宏两项债权原值合计 4,580.80 万元,中能鑫储剩余股权回收款 4,800.00 万元)
进行管理和处置所收回的债权或获得的收益超过转让价款,则吴成华先生同意将
超过转让价款的部分无偿归还给公司,且公司无需承担吴成华先生管理和处置上
述资产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
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元。
针对“与矿产品贸易相关的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中的上海源
沅、山西华宏所涉事项,针对“与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中
的中能鑫储所涉事项:
业务,进行有序退出和清理,从源头切断该类业务带来的风险。
务管理,遵照制度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流程,明确审批人员职责,提升资金管理规
范性。进一步明确资金管理的分工与授权、实施与执行、监督与检查,对支付资
金额度、用途、去向及审批权限、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细化操作流程,严
格审批程序,堵塞监管漏洞。
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加强对投资部门的专业能力培养与培训,对确认为可以投资
的项目,将严格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逐层报送公司
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司后续合同审批、采购验收、资金付款等内控流程,特别对相关业务部门预付款
项、对外投资进行动态跟踪,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治理层汇报,以
督促公司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货款的及时收回,及控制应收账款资金占
用风险。
部门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监察审计职能,切实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
理制度及工作规范的要求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并按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汇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情况,严格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工作。
诉讼已取得一审判决,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对山西华宏的诉讼已取得一审判决
书,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执行到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公
司已向法院申请追加山西华宏股东为被执行人,2026 年 3 月 12 日太原市小店区
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
((2026)晋 0105 执 65 号)裁定追加郝建春、郝生
照为被执行人。公司已将上海源沅、山西华宏预付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
计提了坏账准备。
及其关联方 12 个月内退还投资款,且终止对中能鑫储的全部投资,并进行多次
沟通。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了中能鑫储、潘晓钢签署的《〈关于解除合
作协议、终止投资的通知〉的回函》,其同意退还投资款,并签署回购计划。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对中能鑫储提起知情权诉讼,2025 年 6 月 24 日,
北京大兴人民法院对知情权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案号:
(2025)京 0115 民初 4052
号)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方退还投资款的情况,采取包括但
不限于司法诉讼等方式追究相关方违约责任。2025 年 7 月 15 日,中能鑫储已归
还投资款 200 万元,至此对中能鑫储的股权回收款剩余金额为 4,800.00 万元。
(2026)
京 0102 民初 13959 号。
过自查,上述事项与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交易。为追究保留事
项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司已采取了更换主要业务人员的措施。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关于“与矿产品贸
易相关的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中的上海源沅、山西华宏所涉事项,
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中的中能鑫储所涉事项的影响,
均已通过有效措施得以化解。因此,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
的影响均已消除。
特此说明。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