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32 号
致: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
(星期二)14:30 在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舒州大道 4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华业香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14:30 在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舒州大道 42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华文亮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0 人,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315,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355%,其中: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554,7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4.2190%。
的股东共计 2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60,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22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760,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6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7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893%;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893%;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893%;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关于确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7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拟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7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7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
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7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0,612,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5820%;反对7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2.4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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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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