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9 证券简称:麦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7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
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2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2日
其 中 , 通 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 2026 年 5 月 12 日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坪山科技路麦捷科技智慧
园 T3 栋 9 楼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李承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74 人,代表股份 125,663,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1579%。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6 年 5 月 7 日下午深交
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75 人,代表股份 8,770,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8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
华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735,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8%;
反对 1,0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3%;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36,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9858%;弃权 8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744,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13%;
反对 1,0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8%;弃权
总数的 0.03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45,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9973%;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24%。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007,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5%;
反对 78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5%;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08,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关联股东居济民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220,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5%;
反对 1,16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5%;弃权
份总数的 0.1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22,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3.3085%;弃权 28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519,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76%;
反对 1,0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7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0,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1272%;弃权 28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78%。
本议案获得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513,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49%;
反对 1,08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8%;弃权
份总数的 0.13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14,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3587%;弃权 27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486,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12%;
反对 1,09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87,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4989%;弃权 28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鑫律师、贺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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