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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贺晴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
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度
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
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坪
山科技路麦捷科技智慧园T3栋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承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
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
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下午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8名,均为
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7,869,62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293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
表共4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
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4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125,663,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157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6,735,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8%;
反对1,0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3%;弃权
股份总数的0.04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36,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689%;反对1,0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58%;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6,74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3%;
反对1,0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8%;弃权
总数的0.03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45,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704%;反对1,0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73%;弃权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00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5%;
反对7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弃权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08,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748%;反对7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77%;弃权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4%。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6,220,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75%;
反对1,1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5%;弃权
总数的0.1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22,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898%;反对1,1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85%;弃权2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17%。
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6,519,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6%;
反对1,0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5%;弃权
股份总数的0.14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20,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049%;反对1,0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72%;弃权2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78%。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6,513,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49%;
反对1,0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8%;弃权
总数的0.1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14,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422%;反对1,0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87%;弃权2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91%。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6,486,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12%;
反对1,0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0%;弃权
股份总数的0.14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87,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344%;反对1,0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89%;弃权2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67%。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4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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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张 鑫
贺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