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79 证券简称:弘景光电 公告编号:2026-025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5 月 12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05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2 日
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2 日 9:15-15:00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 46,594,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2.37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751,4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8447%。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5,799,4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51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5,048,0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67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按照
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提案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589,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94,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14%;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589,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94,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14%;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述职。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589,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94,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14%;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589,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94,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14%;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782,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94,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9%;反对 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14%;弃权 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589,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94,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9%;反对 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14%;弃权 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姜诚、周雪银
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弘景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