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00: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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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6-041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通知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并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的形
式增加临时提案。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
关公告。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84
人,代表股份 125,006,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9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83,016,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40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72 人,代表股份 41,990,5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874%。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7,834,4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2 人,代表股份 41,990,51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874%。
人士列席了会议,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 124,994,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812,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9,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4,994,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812,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反对 9,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4,994,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812,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9,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4,984,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802,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9%;反对 18,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4,993,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811,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 9,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4,959,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77,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反对 43,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2%;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4,983,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80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0%;反对 18,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认购权暨部分已结项募投项目转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4,986,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804,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2%;反对 16,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赵振兴律师和王卫东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临时提案以及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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