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数控: 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0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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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致: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威海华东
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泰
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
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就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并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度股东会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金诺路 130 号威海华东数控股
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
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明出席及列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附后)
        ;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26 年 5 月 12 日
下午 2 时,参加 2025 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
代表股份 53,825,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50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9 人,代表股份 1,359,5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1%。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230 人 , 代 表 股 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上述公告内容相符,
无新提案。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全部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
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
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54,7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1521%;反对4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931%;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829%;反对4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57%;弃权30,2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2214%。
   总表决情况:同意54,7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1503%;反对4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931%;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094%;反对4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57%;弃权31,2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2950%。
  总表决情况:同意54,7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1608%;反对4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864%;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360%;反对4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235%;弃权29,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1405%。
  总表决情况:同意54,6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1166%;反对4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403%;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12%;反对4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081%;弃权23,8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7506%。
  总表决情况:同意54,7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1445%;反对4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959%;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740%;反对4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060%;弃权32,9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4200%。
  总表决情况:同意54,7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1514%;反对4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138%;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535%;反对4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342%;弃权19,2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4123%。
                                 ;
  总表决情况:同意54,6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0929%;反对4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642%;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776%;反对4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91%;弃权23,7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7433%。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1001%;反对4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546%;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719%;反对4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892%;弃权25,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838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签字页)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郑 琳
                     经办律师:
                              刘新祝
                              张晓静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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