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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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钱江水利”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吴海珍、闵未若雁(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钱江水利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钱江水利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钱江水利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钱江水利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14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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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
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 分在杭州市三台山路 3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钱江水利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3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 349,966,15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560,824,898 股的 62.40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 理 人)共 7 人, 代表 股份 332,940,378 股 ,占公司总股本 560,824,898 股的
持股份共计 17,025,7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60,824,898 股的 3.0358%。以上股
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钱江水利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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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共审议了 7 项议案,具体为:
的方案》;
财务和内控审计单位及有关报酬的议案》;
案》;
上述议案 1、2、3、4、5、6、7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已在《通知》中予以披露。本次股东会现场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
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内容相符,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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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
就公告中列明的 7 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第 3、5 项议案为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计
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提供。
(二)表决结果
根据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36,102,881 股,反对 1,333,193 股,弃权 12,530,08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6.0386%,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同意 336,102,881 股,反对 1,333,193 股,弃权 12,530,08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6.0386%,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336,126,441 股,反对 1,280,893 股,弃权 12,558,82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6.045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86,363
股,反对 1,280,893 股,弃权 12,558,82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8.7146%。
(4)《关于兼任公司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基本年薪及绩效考核的
方案》;
同意 335,786,541 股,反对 1,637,893 股,弃权 12,541,720 股,同意股数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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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5.9482%,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财
务和内控审计单位及有关报酬的议案》;
同意 336,096,341 股,反对 1,351,533 股,弃权 12,518,28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6.036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56,263
股,反对 1,351,533 股,弃权 12,518,28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8.5378%。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34,694,791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5.6363%,表决
结果为通过。
同意 334,643,779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5.6217%,表决
结果为通过。
同意 334,840,749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5.6780%,表决
结果为通过。
同意 334,935,868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5.7052%,表决
结果为通过。
同意 334,588,584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5.6059%,表决
结果为通过。
同意 334,642,177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5.6212%,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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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为通过。
同意 334,955,665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5.7108%,表决
结果为通过。
同意 334,650,768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5.6237%,表决
结果为通过。
同意 334,686,065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5.6338%,表决
结果为通过。
同意 334,700,166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5.6378%,表决
结果为通过。
同意 335,170,746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5.7723%,表决
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