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仁医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0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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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
       议案》等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
      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
      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会资料。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 14 点 00 分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东区华昌
      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5)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次股
      东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7,748,133 股。
      相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计 6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463,7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4.384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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