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64-4 号
致: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黄夏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
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
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
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6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
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
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15时00分在广
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A座8楼812会议室
由公司董事长张小宁先生主持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2026
年 5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2-
法律意见书
人,代表股份 432,479,85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
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
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参加网
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直 接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505 人 , 代 表 股 份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
-3-
法律意见书
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87,738,25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55%;反对83,8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1%;弃权35,6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4%。
(二)审议《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87,777,45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5%;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31,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5%。
(三)审议《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87,777,25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5%;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 31,3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297,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48%;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86%;弃权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6%。
(四)审议《关于确认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87,733,65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45%;反对93,3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91%;弃权30,7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4%。
(五)审议《关于补选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487,694,95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66%;反对125,9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8%;弃权36,8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6%。
(六)审议《关于制定〈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87,733,15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44%;反对89,4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3%;弃权35,1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3%。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
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5-
恩累
藉 :叩 I纛 {{翮 愿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 《上 市
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 员的
鲟岬
资格 、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慨
国浩律 丿
负责人 :
二 ○ 二 六年 五 月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