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00: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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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99 号
致: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在山东省曲阜市崇文大道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山东东宏
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 15 点 00 分在山东省曲阜市崇文大道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长倪立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
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1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1,658,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575%,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0,784,80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454%。
投票的股东共计 1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73,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12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9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206,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3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36,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36,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08,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56,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7.2865%;反对19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2.1583%;弃权5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授权安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393,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41,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7.1269%;反对2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2.7937%;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94%。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393,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337,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39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92,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40,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8.2012%;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4370%;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340,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
   表决结果:通过
   (十)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1,406,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339,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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