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
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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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了《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对会议
审议事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
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新场镇新瀚路 2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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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08 人,代表股份 165,752,0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31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出
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现场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总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股东会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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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102,660 股,反对 1,646,946 股,弃权 2,4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90,683 股,反对 1,646,946 股,弃权 2,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547%。
表决结果:同意 164,103,660 股,反对 1,646,946 股,弃权 1,4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91,683 股,反对 1,646,946 股,弃权 1,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56%。
表决结果:同意 164,089,260 股,反对 1,661,346 股,弃权 1,4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9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77,283 股,反对 1,661,346 股,弃权 1,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081%。
表决结果:同意 164,100,660 股,反对 1,649,946 股,弃权 1,4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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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88,683 股,反对 1,649,946 股,弃权 1,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3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4,090,660 股,反对 1,658,946 股,弃权 2,4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78,683 股,反对 1,658,946 股,弃权 2,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234%。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082,760 股,反对 1,664,846 股,弃权 4,4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70,783 股,反对 1,664,846 股,弃权 4,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370%。
表决结果:同意 164,102,660 股,反对 1,646,946 股,弃权 2,4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90,683 股,反对 1,646,946 股,弃权 2,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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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547%。
表决结果:同意 164,088,260 股,反对 1,661,346 股,弃权 2,4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76,283 股,反对 1,661,346 股,弃权 2,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97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4,101,660 股,反对 1,645,776 股,弃权 4,57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89,683 股,反对 1,645,776 股,弃权 4,57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438%。
表决结果:同意 164,086,260 股,反对 1,661,176 股,弃权 4,57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9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74,283 股,反对 1,661,176 股,弃权 4,57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7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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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6,825,253 股,反对 1,680,276 股,弃权 14,27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1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45,483 股,反对 1,680,276 股,弃权 14,27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602%。
表决结果:同意 56,834,953 股,反对 1,680,276 股,弃权 4,57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55,183 股,反对 1,680,276 股,弃权 4,57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66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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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徐定辉
经办律师
卢垚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