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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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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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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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50447号
致: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或“公司”)委托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金一文化 2025 年度
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金一文化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
况,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
验,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金一文化2025年度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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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2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1号院
新奥特科技大厦2层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805,173,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768%(公司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公司总股本2,659,378,615股,下同)。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
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69人,代表股份24,39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17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72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29,34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1033%。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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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494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3%。
经审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3、《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议案5、《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
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其他对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815,755,635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5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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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529,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2.9250%;反对11,758,000股;弃权2,054,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
议案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816,466,535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07%;反对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40,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5.3478%;反对11,753,800股;弃权1,347,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00股)。
议案3:《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814,201,735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77%;反对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975,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7.6291%;反对14,651,900股;弃权714,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 813,768,435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54%;反对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41,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6.1524%;反对14,233,800股;弃权1,566,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
议案5:《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814,256,435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42%;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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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9,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7.8156%;反对13,093,200股;弃权2,218,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
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
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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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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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晓明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何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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