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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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大
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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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发
布《豪森智能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了《关于未
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 13 点 30 分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
区营城子街道营辉路 9 号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室如期召
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8 名,代表股份 86,700,11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1.553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到簿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股份 66,828,6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737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6 人,代表股份 19,871,5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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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增加的临时提案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在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
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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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85,371,65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77%;反对: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表决结果:
同意:85,341,65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31%;反对: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5%。
表决结果:
同意:85,371,65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77%;反对: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表决结果:
同意:85,371,65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77%;反对: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表决结果:
同意:11,947,48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905%;反对: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本议案中关联股东大连博通聚源
实业有限公司、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大连尚瑞
实业有限公司、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回避表决。
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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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85,371,65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77%;反对: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该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85,341,65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31%;反对: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表决结果:
同意:85,342,65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43%;反对: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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