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湘崇民意函字第 0110 号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湖
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崇民”或“本所”)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
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
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1—
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
法>的议案》;
薪酬方案的议案》;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的《公司 2026 年度第 2 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26 年度第 2 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6 年 5 月 12 日,公司在湖南投资大厦 6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5 人,代表股份 165,403,67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3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4,097,2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4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股
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
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
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了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获得了身份认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
(全文及摘要)
;
《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废止<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津
贴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确认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
(一)提案 1.00《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162,620,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
的 98.3171%;反对 2,780,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812%;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同意 1,313,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0637%;反对 2,780,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704%;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59%。
表决结果:通过。
(二)提案 2.00《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63,085,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983%;反对 2,310,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971%;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同意 1,778,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4128%;反对 2,310,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993%;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879%。
表决结果:通过。
(三)提案 3.00《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预案》
—5—
同意 162,592,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6982%;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同意 1,285,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3778%;反对 2,80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563%;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59%。
表决结果:通过。
(四)提案 4.00《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62,052,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6709%;弃权 58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9%。
同意 746,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2177%;反对 2,763,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555%;弃权 587,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3268%。
表决结果:通过。
(五)提案 5.00《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6—
同意 162,054,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749%;反对 2,780,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813%;弃权 56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8%。
同意 747,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2488%;反对 2,780,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735%;弃权 568,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8777%。
表决结果:通过。
(六)提案 6.00《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62,477,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307%;反对 2,35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261%;弃权 56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2%。
同意 1,170,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5735%;反对 2,35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732%;弃权 567,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8533%。
表决结果:通过。
(七)提案 7.00《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同意 162,050,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6812%;弃权 5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8%。
同意 744,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1689%;反对 2,780,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704%;弃权 572,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9607%。
表决结果:通过。
(八)提案 8.00《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62,052,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6812%;弃权 57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6%。
同意 746,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2177%;反对 2,780,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704%;弃权 57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9119%。
表决结果:通过。
(九)提案 9.00 《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
议案》
—8—
同意 162,620,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171%;反对 2,780,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812%;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同意 1,313,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0637%;反对 2,780,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704%;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59%。
表决结果:通过。
(十)提案 10.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
法>并废止<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62,050,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0146%;弃权 2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同意 744,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1657%;反对 3,332,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291%;弃权 2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052%。
—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提案 11.00 《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
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62,021,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550%;反对 3,377,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0419%;弃权 5,1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同意 714,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4454%;反对 3,377,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298%;弃权 5,113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48%。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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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钟志强 经办律师:张巍
经办律师:刘倩
日期:202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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