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金轮: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0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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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致: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
发出通知(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 6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决权的公司股份 87,991,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9.6978%。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66,221,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9.8762%;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1,769,64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8215%。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
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717,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8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93,34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68.4804%;反对 23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27.6532%;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股份的 3.8664%。
  表决情况:同意 87,749,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25,34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72.1737%;反对 23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27.6532%;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股份的 0.1731%。
  表决情况:同意 87,715,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1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90,94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68.2034%;反对 2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27.6301%;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股份的 4.1664%。
  表决情况:同意 87,743,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18,84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71.4235%;反对 24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28.3803%;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股份的 0.1962%。
  表决情况:同意 87,711,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86,84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67.7302%;反对 27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32.0736%;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股份的 0.1962%。
  表决情况:同意 87,674,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0,24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63.5061%;反对 3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36.2977%;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股份的 0.1962%。
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997,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9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0,24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63.5061%;反对 3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36.2977%;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股份的 0.1962%。
  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物产中大元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产
中大(浙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87,710,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85,84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67.6148%;反对 27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32.0736%;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股份的 0.311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颜克兵                              张豪东
                                         ___________________
                                              雷梓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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