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50 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th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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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50 号
致: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开发布《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和《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会议资料》。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贵公司联系地址、联
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长宋飞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由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所提供的持股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
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以及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
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04
人,代表股份590,165,13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806%(截至本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812,465股,该等股份不
享有表决权,故剔除前述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830,276,345股)。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
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
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089,6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7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871,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236%;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0%;弃权 71,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24%。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088,7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7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870,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227%;反对 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9%;弃权 71,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24%。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088,8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7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870,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22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0%;弃权 72,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32%。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088,8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7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870,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22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0%;弃权 72,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32%。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087,4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7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868,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21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0%;弃权 73,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46%。
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083,8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7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865,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17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0%;弃权 77,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82%。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083,7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7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865,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177%;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0%;弃权 77,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83%。
总表决情况:同意589,444,0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8%;反对64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弃权7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225,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2712%;反对 643,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6506%;弃权 77,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82%。
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041,3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5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弃权7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822,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8748%;反对 51,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19%;弃权 72,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33%。
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082,9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7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864,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169%;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50%;弃权 77,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81%。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039,9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4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弃权7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821,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8734%;反对 46,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469%;弃权 78,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97%。
本议案需分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61,922,4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50%;反对70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6%;弃权7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922,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7550%;反对 703,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1216%;弃权 77,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234%。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宋飞、冯晓鸿、宋宇轩、烟台翔
宇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浩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589,383,7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5%;反对70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弃权7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165,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2102%;反对 703,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107%;弃权 78,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91%。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计票人与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
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事项中的议案1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
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