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1199 号
致: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谷捷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黄山谷捷”或“公司”)委托,指派胡承伟、袁宁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黄山谷捷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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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9:25、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田祁路 9 号公司三期工厂研发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黄山谷捷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1 人,代表股份 58,619,32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7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2,9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7 人,代表股
份 15,719,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49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
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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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经本
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参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黄山谷捷公告的《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会第六次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55,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7%;
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8%;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5,827 股 , 占 出 席本 次股 东 会中 小 股东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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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69,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4%;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9,127 股 , 占 出 席本 次股 东 会中 小 股东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69,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4%;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9,127 股 , 占 出 席本 次股 东 会中 小 股东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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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8,568,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9%;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8,827 股 , 占 出 席本 次股 东 会中 小 股东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46,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8%;
反对 7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5%;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56,527 股 , 占 出 席本 次股 东 会中 小 股东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68,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9%;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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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8,827 股 , 占 出 席本 次股 东 会中 小 股东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1%。
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68,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9%;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8,827 股 , 占 出 席本 次股 东 会中 小 股东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黄山谷捷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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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
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 浩
经办律师: 胡承伟
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