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特偶: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0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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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00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唯特
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
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见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
在《证券时报》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权出席
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按有关规
定对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龙
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 18 号唯特偶工业园行政楼 8 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廖高兵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
会通知》所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
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査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62,784,09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42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8 人,代表股份数 80,615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0647%。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包括网
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2,864,70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485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5%以下(不含 5%)
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28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80,615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47%。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6 年 4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
东。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相关人员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62,854,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31%;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64%;弃权 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0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6.8511%。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62,854,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31%;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64%;弃权 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0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6.8511%。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62,854,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31%;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64%;弃权 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0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6.8511%。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62,852,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00%;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96%;弃权 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0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4.3702%。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62,852,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00%;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96%;弃权 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0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4.3702%。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854,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31%;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64%;弃权 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0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4.3702%。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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