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8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0 人,代表公司
股份 89,880,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82,352,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7 人,代表公司股份 7,52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5%。
(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09 人,代表公司股份 7,562,8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
议: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汇报。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79,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1,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9%;
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2%;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78,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1,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8%;
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2%;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07,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9,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3%;
反对3,6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5%;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7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8,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
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2%;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17,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0,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7%;
反对3,6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3%;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邹铭君、蔡泳琦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