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0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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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
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会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通知在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2 日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 15:00。
   现场会议地点为: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 53 号君和君泰一期 1D 幢
和悦楼 6 层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份 305,074,71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147,580,518 股的 26.5842 %。
   (1)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
份 291,505,86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147,580,518 股的 25.4018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5 人,代表股份 13,568,848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 1,147,580,518 股的 1.182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
布。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03,354,41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361 %;1,326,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348 %;393,7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1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1,984,39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7.4474 %;1,326,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6799 %;393,7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727 %。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03,350,61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349 %;1,333,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370 %;390,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81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1,980,59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7.4196 %;1,333,2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281 %;390,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23 %。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03,353,41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358 %;1,336,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382 %;384,4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6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1,983,39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7.4401 %;1,336,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51 %;384,4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049 %。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03,350,61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349 %;1,338,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388 %;385,5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64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1,980,59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7.4196 %;1,338,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675 %;385,5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129 %。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03,192,61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831 %;1,493,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894 %;389,1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75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1,822,59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6.2667 %;1,493,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8941 %;389,1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392 %。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03,211,01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891 %;1,474,4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833%;389,3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76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1,840,99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6.4010 %;1,474,4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7584 %;389,3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406 %。
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12,814,81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7.9003%;1,377,4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480 %;386,6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6518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1,940,69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7.1285 %;1,377,4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506 %;386,6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209%。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03,279,51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116 %;1,395,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576 %;399,3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09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1,909,49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6.9008 %;1,395,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1856 %;399,3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9136 %。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03,337,61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306 %;1,345,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411%;391,5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83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1,967,59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7.3248 %;1,345,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85 %;391,5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67 %。
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11,905,99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6.8753 %;1,406,8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2651%;391,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96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1,905,99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6.8753%;1,406,8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2651%;391,9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596%。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12,565,49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7.2743 %;1,415,8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35 %;416,4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921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1,872,49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6.6309 %;1,415,8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3308 %;416,4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0384 %。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以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票数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
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岱松
                                     .
   负责人:王   蕾               梁家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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