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
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阮翰林、吴佳玥两位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事长吴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
一致。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
表股份 342,031,808 股。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2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131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5.3023%。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
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43,226,3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334%;弃权 27,1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0%。
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 343,288,5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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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343,299,17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343,295,0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343,249,4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324%;弃权 7,5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3%。
交易情况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的议案》。
同意 117,900,5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942%;弃权 30,8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63%。
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由于
与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
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的议案》。
同意 246,276,7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451%;弃权 30,8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6%。
股东香港中华煤气(安徽)有限公司由于与审议事项具有关联
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报告>的议案》。
同意 343,226,2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324%;弃权 30,7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90%。
同意 343,227,7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319%;弃权 30,7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91%。
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 117,895,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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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985%;弃权 30,7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61%。
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由于
与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
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 343,246,0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324%;弃权 10,9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3%。
同意 343,274,5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同意 343,225,5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392%;弃权 7,9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4%。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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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343,218,0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396%;弃权 13,9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2%。
本次股东会公告所列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
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