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邓颖、朱
晓宇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为本次股
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资料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
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
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所持股份数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交所交易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34 人,所持股份数为 42,243,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67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下
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
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3、《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5、《关于确认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第3、5项议案关联股东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
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31,017,79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31,015,29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529,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1448%;反对1,4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75,7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34%;
反对1,76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72%;弃权448,9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975,7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8634%;反对1,76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其所涉关
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30,097,79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611,7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0207%;反对1,86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41,366,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75%;
反对1,6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73%;弃权218,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366,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7675%;反对1,6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其所涉关
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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