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电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0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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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舟山晨光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电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晨光电
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审慎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上市申请于 2026 年 1 月 5 日经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2026 年 1 月 29 日出具《关于同意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01 号)
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666,667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8,007,592.37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6]第 ZA10709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原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调整后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高速电机、控制系统及电池包扩
    能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870.00           1,000.00
        合计            39,900.00          27,800.76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必
要性及合理性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
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募投项目人员工资、相应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奖金、补贴等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的要
求,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统一划
转。为提高支付和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在募投项目
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上述支出,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
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本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
要操作流程与要求
  (一)对于募投项目发生的相关人员费用,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
程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逐笔汇总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人员费用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代表人。
  (三)公司定期对需置换的金额,提出置换付款申请,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后,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
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上述置换
事项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四)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
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后续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该操作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及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
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期间使用自有资金
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
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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