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12 号),江
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凯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03.431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40,343.1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63.22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479.88 万元。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洛凯股份进行持续督导,中泰证券的
持续督导期持续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洪
注册地址 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 7000 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 3 号楼
办公地址 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 7000 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 3 号楼
保荐代表人 迟元行、苏天萌
联系电话 0531-6888902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洛凯股份
证券代码 603829.SH
注册资本 18,626.6159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永安里路 10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永安里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 谈行
实际控制人 谈行,臧文明,汤其敏,谈建平,陈明
董事会秘书 臧源渊
联系电话 0519-8602028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11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洛凯股份及其主要股东进
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洛凯股份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
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
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
下相关工作:
况;
司规范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中泰证券原已委派张琳琳女士、苏天萌先生为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2025 年 12 月,原保荐代表人张琳琳女士因工作职责调整,不再继续担任公
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中泰证券委派
迟元行先生接替张琳琳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
持续督导职责。变更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
期的保荐代表人为迟元行先生和苏天萌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基于
审慎性原则,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综合考虑实际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
及不可预期因素的影响,在保持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用途等
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决定将募投项目“新能源及智能配网用新型电力装备
制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5 年 2 月延期至 2026 年 2 月。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
及智能配网用新型电力装备制造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街
道五一路 257 号”并将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延期至 2026 年 12 月。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
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并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为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
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
对于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
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
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
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
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迟元行 苏天萌
法定代表人:
王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