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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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序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
形。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吸引和留住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实现公司可持续
发展。
  二、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本
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
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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