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武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松竹路 28 号万达环球国际中心 3 号楼 20 层
电话:027-88077353 邮编:430062
网址:http://www.hubeishouyi.com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指派龚诚律师、夏金律师为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本所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出具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吉峰三农
(审核函〔2026〕020031
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近三年”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仅供发行人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
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查验相关
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问询问题一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由农机流通、农机制造、载货汽车三大
产品类别构成,公司销售模式分为直营连锁销售和经销商代理销售两种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70771.64 万元、264965.08 万元、270895.37 万
元和 222430.33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811.64 万元、1295.37 万元、-2078.87
万元和-969.35 万元,波动较大且近一年及一期持续亏损;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实现营业收入 276576.66 万元,同比增长 2.10%;扣非归
母净利润为-3432.21 万元,同比下滑 65.10%。
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集中度约为 60%,公司竞争优势包括品牌经销授权优势,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取得近两百家农机品牌的经销授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47132.69 万元、42184.38 万元、
合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额的比例分别为 26.04%、35.06%、35.59%和 33.46%,存货周转率逐年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 17392.58 万元、19598.13 万元、21129.12 万元
和 14871.16 万元,主要以职工薪酬和维修服务费为主,其中维修服务费包含维
修费及销售佣金。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 4082.67 万元,主要为
代垫款、保证金押金、对外借款、应收供应商三包服务费、备用金等。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对外担保的或有负债合计 41 项,主要为下属子公司
为其客户与融资租赁机构或银行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回购
担保责任。其他或有负债共 2 项,为发行人子公司相关诉讼,目前法院已对其
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认定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各业务板块及具体产品销售结构、毛利率变
动、产品价格及销量变动、行业的供需状况、公司竞争优势、成本结构变动、
期间费用及其他损益科目变化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存在
较大波动、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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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导致公司近两年业绩亏损的相关不利影响因素是否已消除
或减弱,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2)结合公司销售模式、直营连锁和经销商
代理销售占比情况、收入确认依据、行业发展及惯例情况,说明公司销售模式
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相应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3)结合公司主要授权经销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经销合同签订时间、
授权期限、续约情况、经销产品及类别、产品定价原则、经销地域范围、相关
合同是否具有排他性和持续性等,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重要产品线授权取消或不
能续约的风险,是否构成对主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公司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4)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及
合理性;结合公司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情况、应收账款周转率、同行业
可比公司情况、期后回款情况、长账龄应收账款对应主要客户等,说明坏账准
备计提是否充分。(5)结合报告期内存货规模和结构、存货周转率、库龄结构、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订单对应情况及期后结转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
况等,说明是否存在存货积压、滞销、跌价或减值风险,存货跌价计提是否充
分。(6)维修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及合理性,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维修服务费金
额及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结合销售费用中各项明细内容、支
付对象及金额、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说明支付对象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及相关费
用的支付依据,是否符合商业模式和行业惯例,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合法合规。
(7)其他应收款较大的原因,主要对手方情况,是否为关联方,是否涉及资金
占用,如是,说明详情及整改情况。(8)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及相应预计负债确
认情况,为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相关业务的客户选择标准及具体执行情况,目前
已代偿款项情况,是否存在大规模代偿情形,保障发行人利益的相关措施及其
有效性;其他或有负债对应相关子公司经营情况,对生效判决执行安排,相关
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经营影响。(9)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
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
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规定;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
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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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3)-(6)、(8)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针对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具
体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6)(8)并发表
明确意见。
(一)结合公司主要授权经销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经销合同签
订时间、授权期限、续约情况、经销产品及类别、产品定价原则、经销地域范
围、相关合同是否具有排他性和持续性等,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重要产品线授权
取消或不能续约的风险,是否构成对主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公司应对措施及
有效性。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采购标的、定价原则、未来合作持续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发行人作为农机流通行业唯一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已取得的授权农机涵盖土
地平整、播种施肥、田间管理、收获、收获后处理、农产品初加工、农用搬运机
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农田
基本建设设备、设施农业设备及其他等 14 个大类,主要代理厂家包括久保田、
一拖股份、潍柴雷沃、东风农机、洋马农机等公司,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已与上述
重要供应商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重要产品线授权取消或不能续约的风
险较低,对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产品定价原则均
参考市场行情协商定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相关代理权授权情况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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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供应商 合作 合同相对方 分销产品及 最新授权区域 委任 授权期 续约
名称 开始 类别 限 情况
时间
农业机 年 司、哈尔滨久保田农业机械有限 机、插秧机、 市的全域地区以及浙江省、广东 的独家授权经销 -2026.12 中
械(苏 公司等 育秧播种机、 省、吉林省、陕西省、辽宁省、广 商 .31
州)有限 拖拉机配套 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以及四川省
公司 农机具 等省(区)的部分地区
拉机股 年 联单位包括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 拖、中小拖、 重庆市、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的独家授权经销 -2026.12 中
份有限 公司、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 机具 陕西省等省(市、区)的部分地区 商 .31
公司 司、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一拖(洛阳)信诺物资贸
易有限公司等
沃智慧 年 公司及其关联单位包括潍柴雷沃 拖、导航、履 族自治区、陕西省、福建省、重庆 的独家授权经销 -2026.12 中
农业科 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 带机、插秧 市等省(市、区)的部分地区 商 .31
技股份 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机、农机具
有限公 司诸城分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
司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农业装
备分公司、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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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供应商 合作 合同相对方 分销产品及 最新授权区域 委任 授权期 续约
名称 开始 类别 限 情况
时间
限公司五星车辆厂、天津雷沃发
动机有限公司等
农农机 年 疆天农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 机 的独家授权经销 -2026.12 中
股份有 商 .31
限公司
机(中 年 机、直播机、 陆;其它产品授权区域包括四川 的独家授权经销 -2026.12 中
国)有限 油菜移栽机、 省、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福 商 .31
公司 拖拉机、配件 建省、陕西省、云南省等省份的部
及油品 分地区
风农机 年 式拖拉机 的部分地区 的独家授权经销 -2026.12 中
集团有 商 .31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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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授权经销合同委任发行人为区域内独家授权经销商,对其代理经销权的
排他性作出了书面约定。以发行人与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签订的
《2026 年度经销商协议》为例,协议中约定“1、排他性销售权的许可及经销商
条件:甲方(代指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授予乙方(代指发行人)
在本协议期限内、在第 3 条规定的经销区域内作为甲方唯一的经销商销售第 4
条规定的甲方产品的权利(以下简称‘排他性销售权’)”。
根据农机流通行业惯例,农机销售商首先需要取得农机制造商在特定区域的
产品销售代理权,在代理权限区域内开展销售活动。目前,农机制造商根据销售
区域设置销售代理商,国外品牌农机一般按省设置销售代理商,国产品牌因销售
区域划分更细致,代理商数量较多。农机制造商一般通过招投标或综合评比的方
式确定产品代理经销商,对经销商在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经营业绩、
服务能力,以及对市场预测判断能力等多方面进行严格的考核评比,最终确定农
机代理经销商。
在区域代理模式下,主机厂通常授予经销商在特定县域或地市范围内的独家
销售权,但同时附加严格的跨区销售禁令,一旦经销商试图向相邻区域的客户提
供设备或配件,将面临高额罚款、返利扣除甚至解除代理合同的处罚。根据《农
机 360 网—农机新观察第 631 期》报道“国内农机行业具有典型的大制造小流通
的特性,经销商的经营范围被限制在县域范围之内”。
因此,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订授权经销合同具有排他性且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与上述主要供应商均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与主要供应
商合作时间大多在 20 年以上,授权代理合作关系稳定。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
间签署的经销协议主要以一年期协议为主,固定期限协议到期后均能顺利续签。
上述授权经销商协议均自首次签署之日起延续至今,发行人未收到该等主要供应
商提出解除经销协议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通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产品定价原
则均参考市场行情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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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作为我国农机流通行业唯一的上市公司,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经积
累了大量的优质客户以及丰富的市场推广经验,在全国构建起 100 余家直营连锁
店、覆盖全国 2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助于上游主机厂稳定客户、开拓市
场,因此发行人对农机制造商的作用与价值较大,稳定的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共
同利益。从历史合作情况以及双方的业务考量来看,发行人与上游原厂签署的经
销协议具有可持续性。同时,农机制造商对产品代理经销商有较严格的考核评比
过程,更换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发行人重要产品线授权取消或不能续约的风险
很小。
综上,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均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重要产品
线授权取消或不能续约的风险较小。
(1)对主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当年采购总额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拖拉机、插秧机、播种
及其关联单位 机等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 大轮拖、履拖、中轮拖
联单位 等
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 拖拉机、小麦机、玉米
公司及其关联单位 机等
新疆天农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凯斯玉米收获机、联合
关联单位 收割机等
收割机、插秧机、施肥
机等
合计 - 161,260.18 64.03%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拖拉机、插秧机、播种
及其关联单位 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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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 大轮拖、履拖、中轮拖
联单位 等
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 拖拉机、小麦机、玉米
公司及其关联单位 机等
新疆天农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凯斯玉米收获机、联合
关联单位 收割机等
收割机、插秧机、施肥
机等
合计 - 160,763.55 68.03%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拖拉机、插秧机、播种
及其关联单位 机等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 大轮拖、履拖、中轮拖
联单位 等
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 拖拉机、小麦机、玉米
公司及其关联单位 机等
新疆天农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凯斯玉米收获机、联合
关联单位 收割机等
收割机、插秧机、施肥
机等
合计 - 155,049.83 63.53%
注 1: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包括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
限公司、哈尔滨久保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等。
注 2: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包括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兴
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拖(洛阳)信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等。
注 3: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包括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五星车辆厂、天津雷沃发动机有
限公司等。
注 4:新疆天农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包括新疆天农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
天农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对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超过 50%的情形,不存在对
单个供应商重大依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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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占比分别为 63.53%、68.03%和
①上游行业集中度呈上升趋势
发行人上游供应商属于农业机械研发制造行业,该行业兼具资金密集型和技
术密集型特点。全球农业机械行业形成了约翰迪尔(美国)、凯斯纽荷兰(美国
/意大利)、久保田(日本)等国际化农机巨头规模化竞争和中小企业在细分市
场竞争的格局,海外农机龙头基本占据了农业机械行业的中高端市场。国内农机
行业竞争格局呈现小而散的特点但行业集中度呈逐渐上升的趋势(浙商证券,
《农
业机械:全球万亿级市场;受益国内回暖、出口加速,格局集中》)。
②基于行业产品销售代理权模式下的策略选择
农机销售代理权为农机流通行业进入的主要壁垒之一,农机经销商首先需要
取得农机制造商在特定区域的产品销售代理权,在代理权限区域内开展销售活动。
大型农机制造商一般通过招投标或综合评比的方式确定产品代理经销商,对经销
商在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经营业绩、服务能力,以及对市场预测判
断能力等多方面进行严格的考核评比,最终确定农机代理经销商,对于大型农机
制造商而言农机代理经销商一旦选定后期更换成本较高,因而新农机代理经销商
取代农机代理经销商的门槛也较高。发行人在取得久保田、一拖股份、潍柴雷沃
等行业主流农机制造商销售代理权后,通过不断加强合作深度,扩展代理权销售
区域,可更快地扩大销售规模,并与上述主要供应商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因此,发行人供应商集中度相对较高也是公司基于行业特征择优选择策略的结果。
(2)发行人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①提升服务质量,巩固供应商合作关系
发行人庞大的销售网络和较强售后服务能力是吸引和维护优质农机制造厂
商资源的核心优势之一。通过新市场、新客户的不断开拓,发行人为农机制造厂
商提供更高效的销售服务和更通达的销售渠道,为厂家提高销售业绩,扩大市场
影响力,拓展市场及推广新产品,协助厂商增加下游市场份额,增强供应商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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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发行人将继续提升服务质量,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并将持续维
护现有优质客户资源、不断拓展新的客户资源,保证对厂商产品的采购需求。
②基于客户需求开拓发展产品代理条线
兴的意见》中提出:“以科技创新引领先进生产要素集聚,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
质生产力……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拓展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
以更多智能型、高科技型农机为代表的农业新质生产力,有望在中国农业发展中,
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发行人将紧跟科技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不断寻找适合中国农村、农民、农业
的新型高科技新型农机产品,扩大自身产品种类,扩大新质生产力相关业务规模,
从而降低对原有前五大供应商依赖。
③积极发展新的农机供应商
发行人将以与主要供应商形成的品牌示范效应为基础,以下游客户需求拓展
为基点,积极开拓与其他农机制造厂商的合作机会,增加农机制造厂商的授权范
围,丰富代理的产品条线,以此降低单一厂商对公司的影响力。2025 年末,发
行人与优尼亚农机、雷肯农机、豪狮农机等新厂商签订了合作协议。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具有排他性和持续性;不存在重
要产品线授权取消或不能续约的风险;不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将采取
应对措施以降低主要供应商的集中度。
(二)维修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及合理性,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维修服务费
金额及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结合销售费用中各项明细内容、
支付对象及金额、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说明支付对象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及相关
费用的支付依据,是否符合商业模式和行业惯例,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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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关关联方往来的背景;
的工商登记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关联方,通过询问公司管理人员了解关联方往来的
背景;
因及合理性、销售费用支付依据及各销售费用明细的支付对象是否存在关联方。
经核查,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1)维修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及合理性
发行人的维修服务费主要是对已售农机产品及配套设备提供的售后保障与
服务支持所发生的各类支出,主要包括维修人员费用(工时费、服务费、差旅费
等);维修领用零部件、耗材、油料等;支付给授权维修点、第三方服务商、特
约服务网点按单/按次/按比例结算的服务费及支付给经销商和代理商的销售佣金,
具有商业合理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及同行业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如下:
项目 一拖股份 威马农机 林海股份 中联重科 行业平均数 公司
注:因同属批发与零售行业中的零售业,其他上市公司与发行人销售的商品差异很大,
销售地点也不同,其他上市公司均在城市商业中心销售,租金及物业费高,广告开支大,销
售费用占比较高,发行人的销售地点多在小城市或县城边沿,租金和广告费低,与其他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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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没有可比性。故选取一拖股份、威马农机、林海股份、中联重科农机制造企业作为
可比同行业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变动不大。2025 年销售费用率下降的主要原
因为 2025 年发行人将维修服务费中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义务产生的
维修服务费重分类至营业成本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销售费率平均数,原因主
要是发行人的营业收入规模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偏低,发行人销售费用分摊的基数
小,故费用率较高;发行人客户主要是连锁经销商,全渠道覆盖 21 省、县乡下
沉,直营门店+售后网点密集,故产生较高销售费用(门店租金、人员薪酬等),
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为农机制造商,销售以经销商代理和少量直销为主,无需自建
全国零售网络,费用集中在品牌推广、经销商维护,无门店与终端服务等重大销
售费用投入。
(3)维修服务费金额及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 项目 2025 年 2024 年 2023 年
销售服务费-代理费 1,544.33 1,726.55 1,371.52
维修服务费 - 5,078.58 5,095.72
发行人 营业成本维修服务费 3,515.12 - -
合计 5,059.45 6,805.14 6,467.24
占销售费用比例 29.81% 32.21% 33.00%
销售费用-销售服务费 1,816.19 1,350.20 1,763.30
一拖股份
占销售费用比例 11.03% 8.20% 10.71%
同行业公司中,仅一拖股份在销售费用中披露了销售服务费,规模在
其金额与发行人的销售服务费-代理费金额基本持平,与发行人销售服务费-代理
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 7.00%至 9.10%差异不大;由于同行业公司均未披露维修服
务费金额,因此无法将维修服务费金额及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
综上,发行人的维修服务费主要是对已售农机产品及配套设备提供的售后保
障与服务支持所发生的各类支出,贴合农机流通行业售后实际情况,具备业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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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发行人销售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销售费率平均数,原因主要是发行人
的营业收入规模与可比公司相比偏低,发行人销售费用分摊的基数小,故费用率
较高;以及同行业公司为农机制造商,以经销商代理和少量直销为主,无需自建
全国零售网络,无门店与终端服务等重大销售费用投入所致;同行业可比公司未
单独披露维修服务费金额及比例。
明支付对象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依据,是否符合商业模式和行
业惯例,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合法合规。
(1)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2024 年 2023 年
职工薪酬 9,365.66 8,358.53 7,600.95
销售服务费 1,544.33 1,726.55 1,423.84
汽车使用费 898.04 1,038.26 1,158.70
差旅费 1,068.34 914.27 784.39
租赁费 547.86 424.60 247.30
业务招待费 783.75 777.64 836.44
广告宣传费 580.99 698.17 563.52
办公费用 346.87 324.06 298.03
使用权资产摊销 407.48 514.79 569.55
折旧费 420.18 407.33 413.67
其他 1,011.66 5,944.91 5,701.74
合计 16,975.15 21,129.12 19,598.13
(2)同行业公司的销售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项目 2025 年 2024 年 2023 年
职工薪酬 8,552.06 9,294.22 9,309.72
广告宣传费 2,395.22 1,649.98 1,366.55
一拖股份
差旅费 2,298.63 2,118.70 1,974.31
销售服务费 1,816.19 1,350.20 1,763.30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名称 项目 2025 年 2024 年 2023 年
保险费 431.37 276.08 201.34
折旧摊销费 55.84 101.11 82.58
其他 912.63 855.84 753.09
合计 16,461.95 15,646.12 15,450.88
职工薪酬 2,335.76 1,867.59 990.50
差旅费 655.27 496.10 356.35
折旧摊销费 352.60 34.04
广告宣传费 357.24 313.54 247.89
威马农机 办公费 264.46 93.36 90.69
保险费 191.88 218.30 180.24
中介机构服务费 142.07 108.07 261.35
其他 65.33 161.93 67.56
合计 4,364.61 3,292.94 2,194.59
职工薪酬 1,500.03 1,214.92 811.49
广告及宣传费 227.15 104.87 31.14
投标及代理服务费 105.15 262.56 141.17
差旅费 153.93 136.90 97.31
林海股份 业务招待费 48.75 79.76 59.05
办公费 1,771.19 7.98 7.79
保险费 6.57 19.73 26.37
其他 25.80 15.43 15.94
合计 3,838.58 1,842.15 1,190.27
职工薪酬 234,461.57 210,529.63 182,389.56
广告及推广费等 25,536.67 24,112.25 24,582.34
中联重科 折旧及摊销等 9,284.28 5,062.04 4,529.24
其他费用 184,421.33 132,368.97 124,915.46
合计 453,703.85 372,072.89 336,416.59
发行人的销售费用和同行业公司销售费用的主要构成均系职工薪酬、销售服
务费或投标及代理服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差旅费、广告宣传费、折旧摊销等,
销售费用主要构成基本一致。
(3)销售费用的主要支付对象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①销售费用的支付对象主要类别如下:
项目 支付对象类别
职工薪酬 公司员工
销售、维修服务
公司授权维修点、第三方服务商、特约服务网点等
费
汽车使用费 公司员工,报销的加油费、过路费等
差旅费 公司员工,员工出差报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租赁费 为公司提供房屋租赁的公司和个人
业务招待费 公司员工,报销的招待费
广告宣传费 传媒公司、广告公司等
办公费用 提供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的公司
其他 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物业公司、通信公司等提供具体服务或商品的主体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前十大支付对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销售费用支付对象 2025 年支付金额 费用明细
(续表)
序号 销售费用支付对象 2024 年支付金额 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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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销售费用支付对象 2024 年支付金额 费用明细
(续表)
序号 公司 2023 年支付金额 费用明细
发行人大额销售费用的支付对象主要是公司的经销商和代理商,与发行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上述销售模式已经过多年市场验证,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
果,与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合作及费用支付均已经合同明确约定,相关业务开展合
法合规。
(4)说明支付对象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依据
发行人租赁费的支付对象中存在关联方,其他费用的支付对象中不存在关联
方,对关联方的支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
支付对象 支付 摊销 支付 摊销 支付 摊销
性质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四川吉峰万家现代农业发 租赁
展有限公司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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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吉峰万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制的公司,发
行人下属子公司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和南充吉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向其租赁了办公室、厂房、临街展位及库房。发行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支
付租赁费。
发行人在全国范围内多个区域开设连锁销售门店,大部分门店在当地租赁场
地以从事销售业务,关联方租赁具备业务实质,符合商业模式,发行人的业务开
展合法合规。
(三)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及相应预计负债确认情况,为融资租赁提供担保
相关业务的客户选择标准及具体执行情况,目前已代偿款项情况,是否存在大
规模代偿情形,保障发行人利益的相关措施及其有效性;其他或有负债对应相
关子公司经营情况,对生效判决执行安排,相关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对公司经营影响。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合作协议》,并抽取部分客户合同,核查主要条款;
细表、融资租赁担保垫支及收回明细表,核查担保余额、担保代偿金额、担保代
偿金额收回情况等;
代偿支付银行回单、收回代偿款银行回单等资料;
控措施及其有效性;
施的留痕文件,包括事前客户准入审核材料、事中监控材料、事后催收追偿材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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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吉峰联科的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期内财务报表,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其
失信情况,并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其经营状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对外担保总额为 46,833.10 万元,均系对下属子公司
向银行融资提供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其客户与融资租赁机构发生的融资租赁业
务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或回购担保。
(1)对子公司担保
为支持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其银行融资能力,发行人对下属子公司向
银行融资提供担保,该部分担保风险因公司能对子公司实施全面有效控制而相对
可控。截至报告期末,该部分担保余额为 13,800.00 万元。
(2)为客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为客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系农机流通行业内常见的“信
用销售”模式。因农机产品单价较高(通常数万至数十万元),终端用户(农户、
合作社)一次性付全款的压力较大,为促成销售、扩大市场份额,发行人作为信
用中介,引入合作的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为客户购机提供融资,并由公司子公
司提供相应担保。截至报告期末,该部分担保余额为 33,033.10 万元。
(3)预计负债确认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
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为客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余额为 33,033.10
万元,代偿余额为 77.71 万元,期末代偿余额占担保余额比例仅为 0.24%,被担
保客户整体违约风险较低,历史代偿率及逾期率均处于较低水平。经综合评估:
①被担保客户系发行人与融资租赁机构共同筛选的优质客户;②发行人已建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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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信用审查、反担保、GPS 监控等多重风控措施;③客户违约风险首先由融资机
构承担和处置,发行人承担的回购担保责任实质为补充清偿义务。基于上述因素,
发行人履行该担保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未达到“很可能”(即发生概率
大于 50%)的标准,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故未就该类担保计提预计负债。
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为控制担保风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客户选择标准和风险管理流程:
(1)客户准入标准
①主要面向资信状况良好、有真实购机需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合
作社、农业企业等;
②客户需通过公司业务人员和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的双重
信用审查;
③客户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管、其他内部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具体执行与风控措施
①双重信用审查
在销售环节,发行人业务人员首先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实力、还款能力
进行初步调查;之后,合作金融机构会对客户进行独立的征信查询和还款能力评
估,只有在银行或融资租赁机构审核通过后,融资交易及担保方可生效。
②反担保措施
发行人通常要求客户提供其亲属、朋友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为该笔融
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③实时监控与资产保全
发行人通过为所售设备安装 GPS 定位系统,对设备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客
户出现逾期,发行人可立即联系客户了解情况,必要时可启动设备回收程序,通
过二次销售回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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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催收与帮扶机制
对于非恶意逾期的客户,发行人会采取多种方式帮扶(如帮助其联系农机作
业业务以增加收入),并采取多样化、分阶段的催收手段,尽可能保障债权回收。
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客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代偿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2024 年 2023 年
期末担保余额 33,033.10 28,412.08 18,224.62
当期新增代偿金额 66.28 32.43 57.06
当期收回代偿金额 34.75 52.41 48.51
期末代偿余额 77.71 46.18 66.15
期末代偿余额/期末担保余额 0.24% 0.16% 0.3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客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累计代偿金额为 155.77 万元,
代偿后,发行人通过积极催收等方式已追回部分款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
代偿余额极小,仅为 77.71 万元。从报告期整个担保规模和代偿情况看,发行人
代偿金额及代偿率均处于较低水平,不存在大规模代偿的情形,担保风险在可控
范围之内。
为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利益,防止担保损失,发行人构建了覆盖“事前、事中、
事后”的全流程风险管控体系。
(1)事前严格准入
执行客户与金融机构双重信用审核,从源头上把控风险,并要求提供第三方
反担保,增加信用保障。
(2)事中动态监控
利用 GPS 设备进行在途监控,及时掌握设备位置及作业状态;同时,业务
人员定期回访,跟踪客户的经营和还款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早期预警。
(3)事后强力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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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现的逾期,建立专项催收机制,采取包括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协调帮
扶、法律诉讼、收回设备二次销售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历史数据证明,发行人上述风控体系行之有效,代偿风险和实际损失极小。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或有负债”共 2 项,均系子公司与第三方历史合
同纠纷案。
(1)涉及的子公司经营情况
涉事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四川吉峰联科和贵州吉峰联科。截至 2025 年
处于停业状态,其相关债务及诉讼损失已在公司账面足额、充分反映。
(2)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安排
法院已对上述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于子公司自身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执行程序已实质性终结或处于停滞状
态。上述两家子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因业务萎缩、资不抵债产生的累计亏损,已
逐年按权益法调整纳入合并报表的方式,反映在发行人历年的合并利润表中,发
行人层面已对该部分风险和损失进行了充分的财务处理。
(3)相关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经营影响
鉴于上述两家子公司规模较小,报告期内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
态,其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口径的比例极低,对发行人整体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不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发行人已完成对上述子公司的出资义务,无需为子公司的额外债务承担
责任。
该等失信记录虽可能对发行人声誉造成一定影响,但鉴于事件已充分披露、
涉及主体非核心且已停止业务,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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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问询问题二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1200.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澜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徽澜石)。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特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特驱教育)和盐城五月花拓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拓展)与
安徽澜石及汪辉武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协议约定五月花拓展将其持有的
湖北尚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尚旌业问盈沣一期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盈沣一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二》,协议约定五月花拓
展将其持有的 24761443.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转让给盈沣一期,
安徽澜石设立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 日。同日,盈沣一期和安徽澜石签署《表决
权委托协议》,约定盈沣一期不可撤销地将其获得的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委托给安徽澜石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为盈沣一期以协议转让方式自五月花拓
展获得转让股份过户至盈沣一期名下当日起算,至安徽澜石或安徽澜石的关联
方认购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登记在其名下之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田刚印
先生已届满 24 个月孰早。
截至报告期末,安徽澜石持有公司 14.64%股份,同时接受尚旌业问盈沣一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委托拥有 5.01%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 19.65%表决权,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安徽澜
石持股比例为 29.9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田刚印通过安徽初朴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安徽澜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0.00%股权,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报告期末,安徽澜石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质押比例为 100.00%;田刚印
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上层股东股权存在被冻结的情况,股权纠纷涉及金额约 4.00
亿元,仲裁案件正在审理中。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田刚印控制其他 30 家企业,
上市公司已对农业无人机代理销售有所涉足,安徽澜石的上层股东包括深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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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无人机等高端装备研发、生产和服务。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安徽澜石的设立背景,通过该主体收购上市公司
股权的原因,穿透披露各层出资人情况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2)盈沣一期的具体情况,认购协议转让股份资金来源,与安徽
澜石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完成后与安徽澜石是否仍构成一致行动人,
是否将导致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豁免。(3)安徽澜石本
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具体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
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主要股东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如通过借款方式筹措
资金的,说明银行贷款利率情况,后续还款安排,是否可能通过减持方式偿还
借款,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6-9 条的相关规定;明确安徽澜石认购
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是否匹配。
(4)结合田刚印持有的上市公司上层股东股权被冻结、安徽澜石持有公司股份
质押的具体情况说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被强制处置的风险,本次发
行前后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安徽澜石作为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5)说明田刚印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股权结构
及主营业务情况。上述关联企业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
存在共用采购渠道、销售渠道、技术或人员的情形。若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
同业竞争,田刚印是否出具了明确、具体、可执行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说明本次认购对象是否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承诺并公开披露;说明安徽澜石本次认购股份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安
排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7)结合公司现有货
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借款情况、现金流状况、未来流动资金需求、现金分
红情况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5)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7)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
行人律师核查(1)-(6)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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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澜石的设立背景,通过该主体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原因,穿透
披露各层出资人情况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徽初朴、芜湖联飞、深圳联飞的最新工商登记信息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购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4010120256003971);
相关主体对出资情况的说明和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安徽澜石成立于 2025 年 4 月 3 日,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刚印收购吉峰科
技而新成立的融资持股平台公司,安徽澜石的财务简单、明晰,没有复杂的债权
债务关系,有利于对外进行融资并购,这也是上市公司收购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收
购方式。安徽澜石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以下简称“贷
款银行”或“农业银行”)于 2025 年 6 月 9 日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34010120256003971)
并购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并购借款合同》”),
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收购发行人股份。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安徽澜石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593,839,400.73
负债总额 477,656,5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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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合计 116,182,850.0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 116,182,850.01
项目 2025年1-12月
营业总收入 0.00
净利润 -6,195,491.40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徽澜石股权穿透结构如下:
(1)安徽初朴的基本情况及资金来源
公司名称 安徽初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 田刚印(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联飞、孟月华、田刚强
成立日期 2025年1月22日
出资额 90,000万元
住所 芜湖市湾沚区新芜经济开发区钻石路3号1号楼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21MAE95XBD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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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
经营范围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安徽初朴为持有安徽澜石 100%股权的股东,成立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注
册资本为 900,000,000 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徽初朴的实缴出
资为 122,378,641.41 元。根据安徽初朴及各合伙人提供的出资缴纳凭证及其出具
的承诺,安徽初朴合伙人田刚印、芜湖联飞、孟月华、田刚强对安徽初朴出资的
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况,同时安徽
初朴对安徽澜石的出资为安徽初朴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安排的情况。
(2)安徽初朴各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及资金来源
①安徽初朴自然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田刚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1981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飞行器设计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
工程师、博士生导师。2007 年 11 月至今,任北京乘风方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监
事;2008 年 7 月至今,任北京拓云海智能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今,任深圳市迈迅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4 年 8 月至
今,任北京飞瑞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4 年 9 月至今,任深圳联合飞机科技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17 年 7 月至 2024 年 1 月,任中船重工海空智能装备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9 年 9 月至 2024 年 1 月,任河北航智通航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2019 年 9 月至今,任共青城联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
务合伙人;2019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0 月,任河北翔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年 4 月,任唐山市丰南区联合飞机运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4 年 5 月至今,
任杭州宜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24 年 11 月至 2026
年 4 月,任河北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董事;2025 年 1 月至今,任安徽
初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5 年 4 月至今,
任安徽澜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初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经理、董事;2025 年 7 月至今,任安徽京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5 年 12 月至今,担任芜湖镧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6
年 4 月至今,任成都天链全时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刚强(发行人董事长),1987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曾就读于斯图加特大学电气专业。现任芜湖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国联空
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北联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有限公司、杭州中杭地空
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安徽省低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联飞(海南)低空
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广西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澜石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北京初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现任发行人董事长。
孟月华(发行人董事),1982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
业于南京农业大学会计专业,本科学历。曾任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秘书、企划部经理、深圳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联飞无人机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苏州我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州至诚至美家居用品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现任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
②芜湖联飞的基本情况及资金来源
公司名称 芜湖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怀强
成立日期 2021年8月30日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钻石路3号1号楼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21MA8N5B1574
一般项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计算机系
统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
赁;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住房租赁;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汽车零部件及
经营范围 配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
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仪
器仪表修理;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
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电池制造;电
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
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芜湖联飞为安徽初朴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安徽初朴 66.67%的合伙份额。芜
湖联飞成立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注册资本为 55,000 万元,由深圳联飞 100%持
股,实缴注册资本为 55,000 万元,该资金均为深圳联飞的自有资金出资,不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况。
(3)深圳联飞的基本情况及资金来源
公司名称 深圳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刚印
成立日期 2014年9月23日
注册资本 881.715万元人民币
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联合飞机大厦2栋厂房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116581250
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计算机智能控制、计算机系统开发;机械设备租赁(不含行
政许可的项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
机械设备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物业租赁。(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
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修
理;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集成电路设计;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电池
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物联网设备
经营范围
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
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机及其控
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
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软件开发;电力电子元器
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
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销售;智能农机装
备销售;智能农业管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
治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仪器仪表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人直升机设计、研发、生产、制
造;生产、加工计算机软件;仪器仪表维修。测绘服务;民用航空
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民用航空器维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
设计和生产;通用航空服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深圳联飞为芜湖联飞持股 100%的股东,成立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注册资
本为 881.715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缴出资为 881.715 万元。
深圳联飞已实缴出资的来源均为其股东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
构化安排的情况。
(二)盈沣一期的具体情况,认购协议转让股份资金来源,与安徽澜石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完成后与安徽澜石是否仍构成一致行动人,是否将
导致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豁免。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新工商登记信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基金管理人湖北尚旌、基金产
品盈沣一期的基本情况;
账户流水、托管账户流水、投资人信息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湖北尚旌出
具的情况说明等;
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署《股份转让协议》,五月花拓展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4,761,443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5.01%)转让给盈沣一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盈沣一
期持有发行人 5.01%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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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沣一期为湖北尚旌设立并管理的私募基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盈沣一期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尚旌业问盈沣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NP753
成立时间 2021年1月20日
备案时间 2021年1月25日
基金备案阶段 暂行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基金
币种 人民币现钞
基金管理人名称 湖北尚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 受托管理
托管人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运作状态 正常运作
盈沣一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湖北尚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湖北尚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与东沙大道交汇处武汉中央文化区K1
注册地址
地块一期一区K1-1栋22层5-6室
法定代表人 李晓科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063049143X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3年4月12日
经营期限 长期有效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经营范围 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
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营业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盈沣一期的发起设立及出资经过如下:
(1)基金管理人湖北尚旌、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红丽、
方永红、唐小林、吴香辉、谢明珍、詹敏、张培波、张群、张月、周忠魁 10 名
自然人分别签署《尚旌业问盈沣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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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尚旌设立尚旌业问盈沣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账户,收
取曾红丽、方永红、唐小林、吴香辉、谢明珍、詹敏、张培波、张群、张月、周
忠魁的认购款。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盈沣一期受让五月花拓展持有的发行人 24,761,443
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199,577,230.58 元。
经本所律师查阅盈沣一期的《基金合同》、盈沣一期募集账户流水明细、托
管账户的流水及湖北尚旌出具的情况说明,盈沣一期认购协议转让股份资金来源
均为盈沣一期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投资款,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
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经本所律师查阅安徽澜石及其上层股东的工商资料、安徽澜石调查表、盈沣
一期《基金合同》《投资人信息表》及湖北尚旌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资料,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网站,湖北尚旌的股东、管理人员以及
盈沣一期的投资者与安徽澜石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无重合情
形,盈沣一期与安徽澜石不存在关联关系。
要约收购义务,不涉及申请豁免情形
根据盈沣一期和安徽澜石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盈沣一期不可撤
销地将其获得的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委托给安徽澜石行使,表决权委托期
限为盈沣一期以协议转让方式自五月花拓展获得转让股份过户至盈沣一期名下
当日起算,至安徽澜石或安徽澜石的关联方认购发行人定向增发的股份登记在其
名下之日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田刚印已届满 24 个月(孰早)时终止。
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盈沣一期与安徽澜石的
《表决权委托协议》自行终止,盈沣一期与安徽澜石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
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按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安徽澜石持股比例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 29.96%,安徽澜石持股未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 30%,未触发要约收购义
务,不涉及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完成后,盈沣一期与安徽澜石不构成一致行
动人,不会导致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不涉及申请豁免情形。
(三)安徽澜石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具体
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
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主要股东或通过其
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如通过借款方式筹措资金的,说明银行贷款利率情况,后续还款安排,是否可
能通过减持方式偿还借款,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6-9 条的相关规
定;明确安徽澜石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与拟募集
的资金金额是否匹配。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徽初朴、芜湖联飞、深圳联飞的最新工商登记信息,并取得其实缴出资的证明资
料及出资情况的说明;
务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资协议》、投资人的入股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认购股份数量的承诺函》;
次发行股份数量下限的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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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司局负责人就做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答记者问》(以下简称“《并购
贷款试点工作答记者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展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
购贷款政策的试点,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
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
建设。本次试点适度放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
购交易额“不应高于 60%”放宽至“不应高于 8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放
宽至“一般不超过十年”。
安徽澜石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上限为 6.12 亿元。根据《并
购贷款试点工作答记者问》及安徽澜石与农业银行签署的《并购借款合同》,安
徽澜石计划使用自有资金 1.25 亿元,使用贷款资金 4.87 亿元,自有资金和贷款
资金的比例不低于 2:8。
安徽澜石系一家持股平台公司,自身无实体业务经营,无经营收入,其资金
均来自于其股东支付的投资款,其持股 100%的股东为安徽初朴。安徽初朴的合
伙人为田刚印(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联飞、孟月华、田刚强,对于拟投入安
徽澜石用于本次认购的 125,388,266.45 元自有资金均由安徽初朴各合伙人按合伙
份额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 持股比例 出资额(元)
田刚印 0.2222% 278,612.73
芜湖联飞 66.6667% 83,592,219.43
孟月华 22.2222% 27,864,031.35
田刚强 10.8889% 13,653,402.94
合计 125,388,266.45
田刚印、芜湖联飞拟用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认购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真实、
合法、有效,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其他主要股东或通过其利益
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孟月华、田刚强拟用自有和合法自筹资金支付本次认购资金,保证资金来源
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其他主要股东或通过
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并购借款合同》约定,本次并购贷款为固定利率,利率按照合同签订
日前一日的 5 年期限以上 LPR 减 50BP 确定,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目前双方确定的实际执行的利率为 3%。
根据《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答记者问》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文件精神,安徽澜
石与贷款银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 10 年,前期本金偿还比例较低,前 3 年偿还本
金的比例合计约为 7.5%,前 5 年偿还本金的比例合计约为 20%。假设 2026 年完
成本次发行,2027 年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2027 年至 2029 年每年偿还的本息合
计均不超过 3,000 万元。
安徽澜石是一家持股平台公司,自身无实体业务经营,无经营收入,其银行
贷款的偿还来源于发行人的分红及其持股 100%的股东安徽初朴和安徽初朴的合
伙人田刚印(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联飞、孟月华、田刚强的资金投入。
根据芜湖联飞提供的未经审计的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芜
湖联飞净资产为 13.86 亿元,货币资金为 8.43 亿元。安徽澜石实际控制人田刚印
直接和间接持有深圳联飞股权 44.7653%,对应深圳联飞最新估值(2024 年 9 月
融资),该股权价值不低于 45 亿元。田刚强、孟月华除有个人多年的执业经历
外,还持有北京低空领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人人航空有限公司、苏州至诚至美
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有多年的个人财富积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安徽澜石 3 年内的还款压力较小,3 年后还款压
力会逐步增加。安徽澜石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还款资金:第一,芜湖联飞的经营
积累;第二,田刚印、田刚强、孟月华投资的其他公司的分红;第三,发行人未
来分红收入,安徽澜石对发行人的收购是业务发展上的一次战略并购,并购后导
入新的业务资源后将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第四,安徽澜石上层股东
在通过经营积累和股权融资后,进一步增加对安徽澜石的投资,通过增资来偿还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贷款。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安徽澜石有多种方式筹集还款资金,而无需通过减
持股票、削弱控制权的方式解决贷款偿还问题。
根据《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答记者问》及安徽澜石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并购贷
款合同》,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不低于 20%,贷款资金不高于 80%,
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除本次认购对象外,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
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
形。
认购对象安徽澜石已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
(3)不当利益输送。
本所律师穿透安徽澜石至最终持有人,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
形,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亲属入股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资金金额是否匹配
为助力发行人业务发展,提振市场信心,安徽澜石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
股票,认购股票数量的下限为 108,127,208 股,与上限一致,且承诺的最低认购
数量与募集资金金额相匹配。具体情况如下:
(1)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内容
根据发行人(甲方)与认购对象安徽澜石(乙方)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签订
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双方关于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约定如下:
“3.1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08,127,208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
的 30%,全部由乙方以现金认购。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数
量的范围内,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2 乙方认购全部拟发行的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陆亿壹仟壹佰玖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柒元贰角捌分(?611,999,997.28),认购价款总金额根据实
际认购股份数量和认购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最终确定的认购股数×认购价格)。
如本次发行价格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因监管要求变化或发行注册批复文件
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价款将作相应调整。”
(2)认购对象作出的承诺
份数量的承诺函》,作出承诺如下:
“安徽澜石认购吉峰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下限为 108,127,208
股(即本次拟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价格为 5.66 元/股,认购资金的下限为
得)。若吉峰科技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要求等其他
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吉峰科技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安徽
澜石认购的吉峰科技股份数量、认购资金金额将做相应调整。安徽澜石承诺认购
的吉峰科技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下限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一致,且最低认
购数量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匹配。”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与安徽澜石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
安徽澜石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认购股份数量的承诺函》,安徽澜石承诺认购股
票数量的下限与上限一致,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与募集的资金金额匹配。
(四)结合田刚印持有的上市公司上层股东股权被冻结、安徽澜石持有公
司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说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被强制处置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安徽澜石作为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文书,如民事裁定书、撤案决定书、调解书等材料;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保证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等;
及实际控制人田刚印出具的关于股票质押事项的承诺函;
告;
关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质押的具体情况说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被强制处置的风险
(1)关于田刚印持有的发行人上层股东的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①关于上层股东股权被冻结情况
安徽基石和安徽和壮基于股权回购/退出争议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导
致田刚印直接持有的深圳联飞 31.1892%的股权,通过深圳市迈迅投资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深圳联飞 11.3415%的股权、通过共青城联飞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深圳联飞 2.2346%的股权,合计持有深圳联飞
刚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联飞直接持有的芜湖联飞 57.80%的股权均被冻
结。
②关于上层股东股权冻结已被解除的情况
保 632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联飞、田刚印、深圳市
迈迅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联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价
值 26,908.81 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2026 年 4 月 17 日,北京仲裁委员
会出具(2025)京仲案字第 06766 号《调解书》,安徽和壮与田刚印等仲裁案件
已调解结案。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保 1022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被申请人田刚印、深圳市迈迅投资管
理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联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深圳联飞名下价
值 10,486 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2026 年 4 月 15 日,深圳国际仲裁
院作出(2025)深国仲撤 764 号《撤案决定书》,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决定撤销安徽基石与田刚印等仲裁案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仲裁案件已结案或撤销,实际控制人田刚印持有
的发行人上层股东股权被冻结情形已解除,且上述仲裁案件不涉及田刚印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因上层股权冻结导致安徽澜石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强制处置的
风险。
(2)关于安徽澜石持有公司股份质押的情况
根据安徽澜石与农业银行签订的《并购借款合同》约定,安徽澜石本次并购
借款的担保方式为“采用芜湖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深圳联合飞机科技有限
公司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其中芜湖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不超
过 50,000 万元,深圳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 45,000 万元,同时
追加北京中航智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备条件时追加安徽澜石持有
吉峰科技的股权质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芜湖联飞、北京中航
智、田刚印已分别与农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安徽澜石与农业银行签订《权
利质押合同》。目前农业银行尚未与深圳联飞签订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安徽澜石持有发行人
数量为 72,356,792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100.00%;本次发行完成后,安徽澜
石质押股票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将降低至 40.09%。
①根据《并购借款合同》约定,安徽澜石本次贷款的主担保为深圳联飞和芜
湖联飞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访谈记录,后续农
业银行支付剩余贷款时将追加深圳联飞的保证担保,安徽澜石股票质押仅为补充
担保;
②安徽澜石与农业银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十年,前三年本金偿还比例合计约
为 7.5%,前五年本金偿还比例合计约为 20%,前期偿还本金的比例较低,还款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压力小。安徽澜石及其上层股东资产充足,资信状况良好,融资渠道畅通,不会
出现可能导致其因无法偿还债务而需通过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来承担担保义务的
情形。
③《权利质押合同》中未设置警戒线和平仓线相关条款,风险可控,且安徽
澜石为该笔贷款提供了其他多项担保措施,该等担保措施综合价值远超贷款金额,
一般情况下银行不会强制处置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票。
④发行人控股股东安徽澜石及实际控制人田刚印已出具承诺“如因股票质押
事项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受到影响,本公司/本人将积极与
资金出借方协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补充担保物或其他担保方、通过其他融
资方式筹资以提前偿还借款等合法措施,保证不会因逾期偿还或其他违约事项导
致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权人行使质押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徽澜石持有公司股份质押系出于正常融资需求,且
该股份质押仅为补充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因股份质押导致安徽澜石所持发行
人股份被强制处置的风险。
(1)本次发行前公司控制权稳定
本次发行前,安徽澜石直接持有发行人 14.64%股份,并接受盈沣一期委托
拥有发行人 5.01%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为 19.65%,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田刚印通过安徽澜石和盈沣一期控制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为
散,不存在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重要股东。
董事会层面,发行人现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发行人现任董事中
半数以上的董事均由安徽澜石提名,安徽澜石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的运作及决策
实现有效控制。
发行人在日常经营决策层面,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安徽澜石提名的田刚强担
任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田刚强提名的孟月华、田圣宽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提名的
梁燕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实现对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的有效控制。
因此,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制权具有稳定性。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本次发行后公司控制权稳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控股股东安徽澜石,安徽澜石拟以
现金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安徽澜石持有
的股份数量增加至 180,484,000 股,占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 29.96%。本次发行
完成后,发行人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进一步稀释且分散,安徽澜石对发行人控制
权进一步增强且更稳定。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安徽澜石,安徽澜石为发行人控股股
东。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
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已审议通
过本次发行方案,明确发行对象为安徽澜石 1 名主体,未超过 35 名,发行对象
不属于境外战略投资者;发行人召开上述会议后分别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徽澜石为存续、经营状态,无清算或异
常经营情形;安徽澜石不存在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
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安徽澜石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不存在未履行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
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综上,安徽澜石作为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
(五)说明田刚印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股权结构及主营业务情况。上述关联
企业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存在共用采购渠道、销售渠
道、技术或人员的情形。若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田刚印是否出具
了明确、具体、可执行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回复: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名单、知识产权证书、人员花名册;
经核查,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田刚印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股权结构、主营
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 实际开展的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11.34%,重产青樾 6.14%, 售 造业
司 芜湖产业 5.65%,其他 32 名 -C3741
股东合计持股 45.68%(单一 飞机制
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为 3.32%) 造
理企业(有限合伙)
伙企业(有限合伙)
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公司及其控制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19.65% 和零售
业
备技术有限公司
咨询合伙企业(有 务合伙人
限合伙)及其控制
企业
对比可知,田刚印控制其他企业和发行人分属于不同的行业类别,主营业务
差异明显。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主要销售
企业名称 主要采购商品 采购渠道 销售渠道
号 商品
无人机导航设 对无人机产
深圳联合飞机科技 国内导航、动力、 无人机整
备、动力设备、 品需求终端
远程控制设备等 用户及经销
司 件设备制造商 机
零部件 商
深圳市迈迅投资管
理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联飞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京镧企业管理
合伙)
序 主要销售
企业名称 主要采购商品 采购渠道 销售渠道
号 商品
芜湖镧影科技有限
公司及其控制企业
各种型号 农户、农业企
各种型号农用机 国内外知名农用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 农用机械 业等农机终
股份有限公司 整机器及 端用户及经
件 久保田等
其零部件 销商
北京拓云海智能设
备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初朴企业管理
合伙)及其控制企业
田刚印及其控制企业的采购渠道、销售渠道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除深圳联飞和发行人外,田刚印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深圳
联飞和发行人因主要业务不同,因此采购和销售的商品均不同,对应客户、供应
商没有重合,采购和销售渠道相互独立。因此,双方不存在互相共用采购、销售
渠道的情况。
发行人大部分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占所有,少量
专利技术与大学、科研机构共同所有。发行人不存在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与
田刚印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所有的情形,亦未授权田刚印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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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或使用田刚印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专利技术和软
件著作权。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与田刚印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技术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员工由发行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并在
发行人全职工作,未在田刚印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除委派的董事外,田刚印控制的
其他企业的人员未在发行人全职或兼职工作,发行人未向田刚印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
员发放过工资或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员工中,董事会秘书梁燕、副总经理孟月华及田圣宽在入职发行人前曾在
田刚印控制的深圳联飞工作,入职发行人时已经辞去在深圳联飞担任的全部职务,并
停止领取薪酬。目前上述三人均在发行人全职工作。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与田刚印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人员的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田刚印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共用销售、采购渠道,亦
不存在共用技术和人员的情况,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及潜在同业竞争。
(六)说明本次认购对象是否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说明安徽澜石本次认购股份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安排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
出具的《关于买卖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份
锁定期的承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
的承诺函》及湖北尚旌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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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根据发行人与安徽澜石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行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安徽澜石,其拟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全部股份。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即 2025 年 4 月 18 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公司《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
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安徽澜石出具的《关于买卖吉峰三农科技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及《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等,截至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即 2025 年 4
月 18 日),本次认购对象安徽澜石未持有发行人股份,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
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
本次认购对象安徽澜石已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具体承诺如下:“(1)本公司确认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曾减持吉
峰科技股票;(2)本公司承诺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
月内不减持吉峰科技股票;(3)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承诺因违规减
持所得的收益全部归吉峰科技所有,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
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前,安徽澜石直接持有公司 14.64%的股份,并接受盈沣一期委托
拥有公司 5.01%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19.65%。安徽澜石
和湖北尚旌(代表其管理的盈沣一期)已针对本次认购股份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出具股份限售承诺如下:本公司持有的吉峰科技股票,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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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认购对象安徽澜石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已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承
诺并公开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徽澜石本次认购股份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安排合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以 下 无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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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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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谢文敏
经办律师:龚诚
经办律师: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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