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作为正在履行重庆山外山血
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外山”、“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
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度(以下
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
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邹扬、热孜叶·吾浦尔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热孜叶·吾浦尔、毛丹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
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账单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公司治
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
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
核查,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
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
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 2025 年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
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与公司财务总监进行了
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山外山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
立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人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
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
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人以及专户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
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
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征信报告、内控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
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
行了规范,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并实地查
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山外山 2025 年度营业收入实
现 80,690.78 万元,同比增长 42.24%,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
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140.81%、105.80%、
化设备的龙头企业,依托技术领先优势和强大的品牌效应,产品市场占有率持续
提升,推动了血液净化设备销售收入的稳步增长;2、报告期内公司自产的血液
净化耗材销售收入大幅提升;3、随着产销量的提升,自产耗材单位固定成本进
一步下降,毛利率提升,公司总体盈利能力进一步加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山外山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本
身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未达计划进度,保荐人提请公司严格按
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
确保募投项目按期完成及实现预期收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配合情况
保荐人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山外山在公司治理
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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