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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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经营效益
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
的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
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
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
钩。
第二章 薪酬审议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监督本制度
的执行,并负责评估及建议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股东
会说明,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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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
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结合区域经济、收入等差异情况、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
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绩效、个人工作表现等因素相挂钩;中长期激励
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
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发放。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具体金额以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与公司相关而发
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内部薪酬
发放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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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如有)由公司根
据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暂缓或不予发放其相应薪酬,或追回其已获得
的全部或部分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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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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