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意见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拟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
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成重大资产重组,预计不构成重组上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
后,交易对方张俊清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预计将超过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情形。
的情形。
截至公司董事会召开之日,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
商确定,并进一步签署正式的股份认购协议或补充协议,对相关事项予以最终确
定。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之行为,
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预案具备可操作性。
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东会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如有)的批准或核准。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事项,同意本次交易安排,并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独立董事:姬淑艳 刘锋建 刘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