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2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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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
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
                八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支付现金购买包仕军、湖北天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武汉医佳宝生物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医佳宝”)9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了审
慎分析如下: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
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
游。”
  标的公司是一家致力于高端骨科及生物医学材料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
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骨科植入、外科创护、外科敷料和透明质酸钠。根据《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
业”之“C3589 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
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之“C358 医
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医疗器械行业,均聚焦外科
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二者主营业务处于医疗器械产业的同一细分
赛道,属于同行业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业务分别围绕外科器械、生物医
用材料展开,产品体系形成高度互补,能够实现外科领域产业链的协同联动与资
源整合。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
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
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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