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支付现金购买包仕军、湖北天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武汉医佳宝生物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医佳宝”)9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要求,作出如下说明:
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江苏
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且
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
转让的情形。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
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
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