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22: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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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俊清等 9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北京神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导科技”)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
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六条规定:“按照本指引第五条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注册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申请,如符合以下条件,未受理的,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注册的,
恢复审核、注册:(一)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
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
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二)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
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
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或者上述主体虽涉嫌内幕
交易,但已被撤换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三)被立案调查或者立
案侦查的事项未涉及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主体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
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涉及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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