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
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下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下同)的《北京博科测试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露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盛中街 20 号公司 1 楼 107 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张延伸主持。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伙企业
股东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明以及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732,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62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346%;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5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4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6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81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96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数 股数 股数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2025 年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事会工作报告 600
的议案
关于公司
润分配预案的 600
议案
关于公司续聘
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
认的议案
关于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 38,793,
人员薪酬管理 600
制度》的议案
关于 2026 年
案的议案
关于《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
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
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38,086,
会授权董事会 100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数 股数 股数
(%) (%) (%)
办理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
上述第 1.00-7.00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上述第 8.00-10.00 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第 5.00、7.00 项议案,张延伸、李景列、仝雷、田金、王永浩、北京博
科景盛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Tong Li、TONG YAN 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
回避表决;第 8.00、9.00、10.00 项议案,田金、王永浩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
避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2025 年年度
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
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
议案
关于公司续聘
构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度董
事薪酬确认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
关于制定《董事、
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 2026 年度董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志芹
王兆洋
单位负责人:
李 强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