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景食品: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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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苏宏泉律师、刘铮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予以
公告,但本所同时声明,未经本所同意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目的。
   综上,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准则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东会。
等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明确说明:截至 2026 年 5 月 6 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1)2026 年 5 月 12 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
北段 211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锋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及其它事项与前述
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5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1,387,496 股,约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4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1,161,348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590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26,148 股,约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154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①选举孙锋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选举朱新成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选举刘红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④选举赵一帆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⑤选举贾雨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①选举孙建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选举王艳华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选举赵艳娜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签名。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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