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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6144 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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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05月12日14:3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小英律师、周娅辉律师出席见证本
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其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的、准确的、
完整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根据公司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而召
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披露了《江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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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
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按照通知要求于2026
年0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江苏省靖江市新港大道208号(沿江公路罗家港桥东
北侧)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士钢先生
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73,176,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036%,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9 人,代表公司股份 878,0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3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相关议案已在公司于2026年4月21
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公告。
截至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提交期限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临时提案,本次股
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
所做的清点,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表决,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之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会
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许明君: 刘小英:
周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