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7 证券简称:必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7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为: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一会议室。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
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0 人,代表股份 53,819,38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4,189,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82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6 人,代表股份 29,629,78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9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1,821,27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1,821,27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00%。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53,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3%;
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5,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29%。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会上对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53,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3%;
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5,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2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53,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3%;
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5,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29%。
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36,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38%;
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0%;弃权 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5,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55%。
关联股东代啸宁先生、唐智斌先生、徐锋先生、丁良成先生、姜明杰先生已
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52,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3%;
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弃权 2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4,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32%。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52,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3%;
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弃权 2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4,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32%。
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52,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3%;
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弃权 2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4,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3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李成杨律师、陈安琪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