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孚通信: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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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4           证券简称:天孚通信            公告编号:2026-028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孚通信”)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在苏州高新
区长江路 695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本次会议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邹支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2,194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13,355,3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05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2 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 346,568,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7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5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6,787,18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 8.571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2,19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67,043,6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4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
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769,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5,3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457,74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61%;反对 540,52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2%;弃权 45,376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7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764,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3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452,94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9%;反对 540,32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9%;弃权 50,376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51%。
   公司独立董事耿慧敏女士、路琳女士对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763,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5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452,24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79%;反对 540,82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7%;弃权 50,576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5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3,287,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975,56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4%;反对 39,36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弃权 28,72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2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738,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8,6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426,34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93%;反对 548,62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83%;弃权 68,676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2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857,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546,251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81%;反对 432,68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54%;弃权 64,72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6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3,275,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963,86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0%;反对 43,66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弃权 36,12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3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3,109,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798,303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0%;反对 191,12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1%;弃权 54,22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0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3,120,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808,903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9%;反对 189,82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1%;弃权 44,92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蒋成律师、赵小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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