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22: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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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6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14:0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中国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 6 号
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双全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的股东共 14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1,200,097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 29.0933%;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38,203,197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为 2,996,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175%;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6,448,1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加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董事会 2025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933,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110%;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权 24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8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9%;反对 20,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弃权 246,70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99%。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919,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013%;反对 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24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6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46%;反对 33,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5%;弃权 24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99%。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
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924,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050%;反对 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7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63%;反对 23,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4%;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3%。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878,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721%;反对 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3%;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35%;反对 69,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1%;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3%。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878,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721%;反对 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3%;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35%;反对 69,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1%;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3%。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70%;反对 14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41%;弃权 2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9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70%;反对 148,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41%;弃权 2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89%。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朱双全先生、朱顺全先生、朱梦茜女士、潘
小任女士、黄伟兵先生、熊金梅女士、郑君林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 134,831,997 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617%;反对 1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65%;弃权 2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9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55%;反对 148,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57%;弃权 2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89%。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朱双全先生、朱顺全先生、朱梦茜女士、潘
小任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 134,487,997 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884,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反对 6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31%;反对 63,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6%;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3%。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
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
  (一)
议》
 ;
  (二)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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