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国际: 华阳国际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22: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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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49        证券简称:华阳国际            公告编号:2026-022
债券代码:128125        债券简称:华阳转债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
东会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6 日
   三、会议召开情况:
栋四楼会议室
式和方法已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载。
   四、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110,05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13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09,89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05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15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0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1,206,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48,5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4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15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03%。
   五、评议及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9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26%;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16%;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2%;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9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26%;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16%;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2%;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9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26%;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16%;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2%;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9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26%;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16%;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2%;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9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26%;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16%;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2%;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5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16%;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2%;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9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22%;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17%;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1%。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9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22%;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17%;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08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71%;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6%;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22%;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17%;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4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74%;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3%;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22%;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17%;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2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80%;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7%;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22%;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17%;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9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89%;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54%;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1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9%。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9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89%;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54%;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1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9%。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99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29%;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48%;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99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29%;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48%;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9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26%;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16%;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2%;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9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4%;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451%;反对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17%;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刊
载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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