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国际: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2 22: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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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
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
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
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未经
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
东会。
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
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
社区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3栋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下
午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唐崇武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
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共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06,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15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本
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6%;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6%;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6%;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6%;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6%;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表决结果:同意7,45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5%;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2%;弃权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6%;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09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41%;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8%;弃权1,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2%;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09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41%;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8%;弃权1,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2%;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8,08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1%;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弃权1,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2%;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8,46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4%;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1,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2%;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9,28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0%;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1,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2%;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9,96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54%;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
  表决结果:同意109,96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54%;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48%;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48%;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6%;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9,96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4%;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弃权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451%;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四、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任   欢
                                程梦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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