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发出了《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
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蒋学鑫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
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的 37.33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均为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包括视频、通讯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73,153,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9%;反对 456,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4%;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73,153,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9%;反对 456,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4%;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73,107,20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4%;反对 503,9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51,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274%;反对 503,933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2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73,111,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11%;反对 49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55,4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98%;反对 499,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0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73,150,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38%;反对 460,9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94,2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4%;反对 460,936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4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73,574,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7%;反对 36,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818,1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8%;反对 36,703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7%;弃权 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18,430,48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38%;反对 570,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45%;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83,9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05%;反对 570,91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78%;弃权 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本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73,111,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07%;反对 49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8%;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73,094,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87%;反对 515,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08%;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73,514,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2%;反对 95,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3%;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5%。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