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宁 磐 盾 律 师 事 务 所
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宇、董智律师(以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证 监会 规 定 条件 的 媒体 《 证 券时 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对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召集人等有关
事项予以公告。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
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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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辽宁省沈阳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27 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维龙先生主
持。
经本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9 人,代表股份 379,137,88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3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61,367,48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7 人,代表股份 17,770,39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8 人,代表股份 17,770,50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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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7 人,代表股份 17,770,39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3%。
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根据公司会议通知,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在本次大会会议上,公司使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
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
一种表决方式。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
大会的表决票总数。
经审核,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7 人,代表股份 17,770,39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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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3%。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的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
审议了以下议案:
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的
议案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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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522,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093%;弃权 63,1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55,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0.9113%;反对 1,5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36%;弃权 63,1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524,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095%;弃权 60,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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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57,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0.9225%;反对 1,5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58%;弃权 60,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568,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3980%;弃权 60,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00,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1668%;反对 1,50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16%;弃权 60,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656,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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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3740%;弃权 63,1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89,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6648%;反对 1,4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01%;弃权 63,1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275,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771%;弃权 53,2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08,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5213%;反对 1,80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92%;弃权 53,2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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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360,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531%;弃权 59,9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92,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9957%;反对 1,7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1%;弃权 59,9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492,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156%;弃权 70,2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24,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0.7385%;反对 1,57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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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64%;弃权 70,2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
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9,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8.8759%;弃权 74,0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9,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7072%;反对 1,57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59%;弃权 74,0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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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代表
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了清点。
本次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
次会议有效通过。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
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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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宇
董智
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宇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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